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执2732号

徐长征与曲砚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长征,曲砚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2732号申请执行人徐长征,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诸城市。被执行人曲砚中,男,47岁,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2732号申请执行人徐长征与被执行人曲砚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27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怀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 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