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602刑初121号公诉机关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现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上角西林屋**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河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2日被河源市公安局监视居住。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源检公诉刑诉[2016]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诸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0日,公安人员对河源市源城区大桥路被告人梁某某经营的“梦幻某某成人用品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德国黑蚂蚁”、“特效伟哥”、“黄金伟哥”等52个品种的药品一批。经河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中华猛男”、“一炮到天亮”、“虫草鹿鞭丸”、“藏天龙”、“双效硬得快”、“速效海狗丸”、“美国猛男99”、“炮神九鞭王”、“壮阳丹”和“狼1号”10种药品标签标示国内企业生产,未标示药品批准文号;“三鞭粒”、“老中医补肾丸”、“乐翻天”、“金枪不倒丸”、“速勃延时999”、“德国黑蚂蚁”、“第六代一粒神”、“特效伟哥”、“五夜神”、“一粒硬3天”、“A9生精片”和“金钢伟哥”12种药品标签标示港澳台地区企业生产,未标示《医药产品注册证》;“黄金伟哥”、“GreenViagra”、“德国必邦”3种药品标签标示境外企业生产,未标示《进口药品注册证号》;上述25种药品均属于假药。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委托鉴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关于对“中华猛男”等产品的认定意见、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以上证据经过庭审举证和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罪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又是初犯、偶犯,决定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海冰
审 判 员 李春霞
人民陪审员 杨 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俊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