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6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新红。委托代理人刘佳妮,甘肃润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孟泳。再审申请人王新红因与被申请人王孟泳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嘉民一终字第1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新红以将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相关争议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王新红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新红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钟伟平
代理
审判员 魏淑梅
代理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