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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8执163号

赵永勤与赵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永勤,赵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8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赵永勤,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

被执行人:赵亮,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在审理(2016)陕0328民初311号原告赵永勤与被告赵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调处被告赵亮赔偿原告赵永勤10000元,于2016年6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审理过程中被告已给付2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赵亮于2016年6月13日将案件款8000元交付本院,并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8民初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辉

审判员  杨定强

审判员  王小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