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8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赵永勤,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
被执行人:赵亮,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在审理(2016)陕0328民初311号原告赵永勤与被告赵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调处被告赵亮赔偿原告赵永勤10000元,于2016年6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审理过程中被告已给付2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赵亮于2016年6月13日将案件款8000元交付本院,并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8民初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辉
审判员 杨定强
审判员 王小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