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洪军蔬菜配送中心,住所地深圳路*****号车库。负责人季洪军,经理。被执行人威海市宇王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青岛南路339号。法定代表人苗强,总经理。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按照被执行人提供的债权信息,依法扣收了被执行人30101.11元债权,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菊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