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23执472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与路玲玲、张墨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路玲玲,张墨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4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负责人李建峰。委托代理人张茂华。被执行人路玲玲。被执行人张墨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与被执行人路玲玲、张墨杰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6641.87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商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海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长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