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7060号原告孙玉霞,公民身份证号×××,女,蒙古族,1972年6月9日出生。被告罗瑞霞,公民身份证号×××,女,汉族,1966年10月2日出生,现住东胜区杭锦南路24号街坊金州。被告谢巨荣,公民身份证号×××,男,汉族,1963年9月25日出生,现住东胜区杭锦南路24号街坊金州。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霞诉被告罗瑞霞、谢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1、查封被告罗瑞霞的位于东胜区×××街坊×××小区×××号楼×××号商业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2、查封被告罗瑞霞的位于东胜区×××路×××号街坊×××小区×××号楼×××号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原告孙玉霞及其丈夫王金荣以其位于东胜区×××街×××号×××号楼×××单元×××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鄂房权证产字第XX**号)和位于东胜区×××路×××号街坊×××号楼×××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XX**号)为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罗瑞霞的位于东胜区×××路×××号街坊×××小区×××号楼×××号商业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1XXXX号街坊×××小区×××号楼×××号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查封期限均为三年;
二、查封王金荣的位于东胜区×××街×××号×××号楼×××单元×××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鄂房权证产字第XX**号)和位于东胜区×××路×××号街坊×××号楼×××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XX**号),查封期限均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满德呼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