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5692号原告上海海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潘殊卉。
原告上海海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殊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海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潘殊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王丽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攀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