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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2062号

罗根根与湖州安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6-06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罗根根,湖州安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2062号原告罗根根,男,196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委托代理人沈文涛,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安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天子湖现代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523000037740。法定代表人何成宏。委托代理人孙敬俊,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系破产管理人成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根根诉被告湖州安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原告罗根根于2016年6月20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根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已减半),由原告罗根根负担。

审判员  陈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顾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