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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657号

臧传波与刘炜峰、王景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臧传波,刘炜峰,王景梅,王培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657号申请执行人臧传波。被执行人刘炜峰。被执行人王景梅。被执行人王培忠。申请执行人臧传波与被执行人刘炜峰、王景梅、王培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5651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额为145651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昌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执行员 赵光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