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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民初字第1853号

原告班维芳、孙文欣与被告周春龙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班维芳,孙文欣,周春龙,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1853号原告班维芳,女,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孙文欣,女,199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原石花,莱州市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春龙,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长春,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怡,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班维芳、孙文欣与被告周春龙、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班维芳、孙文欣于2016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班维芳、孙文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2元,由二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广斌

人民陪审员  徐春玉

人民陪审员  王竹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娜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