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27行初21号
原告:谢向峰,男,汉族,1977年5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平艳玲,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洛宁县公安局。住所地:洛宁县。
法定代表人:马怀庆,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江棋,该局民警,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勇,该局民警,一般代理。
原告谢向峰诉被告洛宁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原告谢向峰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向峰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平艳玲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谢向峰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向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向峰承担。
审 判 长 杨庭芳
审 判 员 梁连杰
人民陪审员 沈向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强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