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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3838号

徐××与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3838号

原告:徐××,女。

被告:尹××,男。本院在审理徐××诉尹××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徐××表示,因尹××现在外地打工,无法提供准确送达地址,故原告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待尹××返回老家或掌握详细送达地址后再行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负担。

审 判 长  吴 涛

审 判 员  韦 军

人民陪审员  钟宜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尹玲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