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3838号
原告:徐××,女。
被告:尹××,男。本院在审理徐××诉尹××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徐××表示,因尹××现在外地打工,无法提供准确送达地址,故原告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待尹××返回老家或掌握详细送达地址后再行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负担。
审 判 长 吴 涛
审 判 员 韦 军
人民陪审员 钟宜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尹玲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