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2执52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夏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夏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0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8日向长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丽艳
审判员 张兆成
审判员 余大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