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2633号原告卢照。委托代理人尹家勤(系特别授权),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兴市姚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姚王镇泰姚南路38号。法定代表人葛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永贵(系特别授权),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照女与被告泰兴市姚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照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尹红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