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30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王敬军。
被执行人:卜国平。
被执行人:时多光。
被执行人:杨平娃。
被执行人:陕西金岳置业有限公司。王敬军与陕西金岳置业有限公司,时多光,卜国平,杨平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凤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5376元,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5476元。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2016年6月15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卜国平在西安浦发银行的存款用于案件执行。2016年6月20日,申请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5476元(含执行费5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凤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凤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旭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门延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