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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3853号

李寿飞与黄金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3853号

原告:李寿飞。

被告:黄金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寿飞与被告黄金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龚文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刘玉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