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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1859号

李小利与郑州世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小利,郑州世通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1859号原告李小利,女,1969年2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丽,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世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街、县政府对面。法定代表人宁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利与被告郑州世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利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郑州世通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小利负担。

审 判 长  黄国富

审 判 员  杨景慧

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静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