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7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柯龙鸣,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大冶市人,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执行人:光正钢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红岗村。
法定代表人:周永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柯龙鸣与被执行人光正钢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鄂新洲民商初字第0021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1月5号向被执行人光正钢机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光正钢机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35435元。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光正钢机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表示认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新洲民商初字第0021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光正钢机有限责任公司应继续履行(2015)鄂新洲民商初字第00212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正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建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