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23行审63号

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高进城管行政处罚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高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123行审63号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李清立,该局局长组织机构代码:57150854-5。被执行人高进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城管罚字(2015)第3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被执行人退出所占用的城市道路,并罚款1500元及逾期未履行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认定被执行人高进自2015年1月起至今,在罗田县国土资源局下侧处占用城市道路15平方米维修摩托车,未经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的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5年11月9日对被执行人高进作出责令退出所占用的城市道路,并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限高进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所作的处罚决定依据充足,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城管罚字(2015)第3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被执行人高进退出所占用的城市道路,并罚款1500元及逾期未履行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桂初

审判员  金友玲

审判员  殷琳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闵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