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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739号之二

卢军锋与张钢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军锋,张钢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7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卢军锋。被执行人张钢锋。卢军锋与张钢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绍虞越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04执7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百成

审 判 员  戴松根

代理

审判员  王泽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亚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