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1726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给被告一个和好机会为由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平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潘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