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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1726号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1726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给被告一个和好机会为由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平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潘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