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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民辖终123号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李振标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李振标,刘玉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辖终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组织机构代码:33722364-8。负责人张翌,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标,男,汉族,1950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玲,女,汉族,1965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上诉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6)豫1402民初25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上诉称:本案不是保险合同纠纷,而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当适用侵权法律关系管辖原则,即本案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被上诉人李振标、刘玉玲作为李赛赛的法定继承人,不是保险合同的相对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李振标、刘玉玲答辩称,本案的案由可以是侵权纠纷也可以是保险合同纠纷,原告有权选择案由起诉;被上诉人系本案被保险人李赛赛的父母,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综上,原裁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的竞合,对此原告有选择权。本案中,原告明确选择保险合同纠纷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事故车辆的登记注册地位于河南省××市××区,因此,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功景

审判员  庞伟涛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孟依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