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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民初1108号

刘涛与房得利、梁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涛,房得利,梁启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1108号

原告:刘涛,男,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

委托代理人:单洪兴,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艺璇,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得利,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梁启军,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迎宾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涛与被告房得利、梁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涛于2016年6月20日以二被告暂无法直接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涛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8元,减半收取1749元,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周存委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聪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