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1108号
原告:刘涛,男,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
委托代理人:单洪兴,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艺璇,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得利,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梁启军,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迎宾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涛与被告房得利、梁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涛于2016年6月20日以二被告暂无法直接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涛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8元,减半收取1749元,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周存委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聪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