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周洪斌,男。被执行人刘海波,男。申请执行人周洪斌与被执行人刘海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的(2014)密民初字第6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刘海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周洪斌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刘海波给付欠款32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海波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均未发现刘海波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刘海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海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洪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刘海波新的财产线索,周洪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海鸥
代理
审判员 杨朝辉
代理
审判员 郑万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