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03行初184号原告崔文宽,男,1957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刘健,黑龙江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南岗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崔文宽不服被告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南岗分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0年12月30日,原告父母崔井文、李芳兰所有的位于南岗区的房产变更至原告弟弟崔文海名下,原告认为,被告变更崔井文土地使用人的行为并不是崔井文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请求撤销被告为崔文海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另查明,崔文海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的颁发机关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原告拒绝变更被告。
本院认为,崔文海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并不是被告颁发的,原告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崔文宽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再会
人民陪审员 庞 浩
人民陪审员 李金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