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字2655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惠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一路3号一楼北102室。法定代表人占亚清(詹亚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志,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天地合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号楼912室。法定代表人阚京茂,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南昌惠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地合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天地合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军辉
审判员 周丽军
审判员 李春荣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辛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