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2058号
原告:衢州市柯城旺富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石材市场五区109-110号。业主:陈仲宜,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350123197709160813。
委托代理人:张蕾,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利星,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金田。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柯城旺富石材经营部诉被告陈金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柯城旺富石材经营部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金田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旺富石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陈金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城旺富石材经营部承担(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雷震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