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财保21号申请人阚立生被申请人高德生申请人阚立生与被申请人高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准备向法院起诉,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以人民币5,000,000.00元为限,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7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高德生名下的价值500万元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宋玉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