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8民初518号原告深泽县宜家旺商贸有限公司住址:深泽县府前东路东头路南,法定代表人,赵华,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艳颖、刘新华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月乔。
原告深泽县宜家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月乔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泽县宜家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由原告深泽县宜家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立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