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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8民初518号

深泽县宜家旺商贸有限公司与王月乔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泽县宜家旺商贸有限公司,王月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8民初518号原告深泽县宜家旺商贸有限公司住址:深泽县府前东路东头路南,法定代表人,赵华,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艳颖、刘新华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月乔。

原告深泽县宜家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月乔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泽县宜家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由原告深泽县宜家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立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