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24民初1952号原告康尚纪,男。原告李海伟,男。被告榆林市天泽洁净煤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住陕西省靖边县黄蒿界乡庙湾村法定代表人郭重阳,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思琪,女,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原告康尚纪、李海伟与被告榆林市天泽洁净煤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尚纪、李海伟、被告榆林市天泽洁净煤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常思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煤炭运输协议书》。2014年8月17日,经原、被告核算被告共拖欠原告煤矿运费482736.49元,但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现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拖欠原告的煤炭运费482736.49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14年8月16日起至本案执行之日止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3、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煤炭运输协议书一份,2014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煤炭运输关系。第二组证据、榆林天泽公司—李五兴煤矿运费结算单8页,证明被告拖欠原告用费482736.49元,需要说明:从2014年7月31日到2014年8月15日依据此结算单全部付清,2014年8月16到2014年8月25日付了158278.49元,剩余482736.49元未付。第三组证据、手机打电话录音材料一份,原告康尚纪与被告法人郭重阳的对话材料,证明被告欠原告运输款的事实。
被告委托代理人辩称,1、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被告借款41500元,又于2014年4月6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共计借款191500元。该借款应从运输费中扣除。2、运输合同没有约定延迟支付运输费应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约定,所以被告不承担该部分利息。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一组证据,证明单一份,转账交易一份,证明原告康尚纪、向被告借款191500元,应从运输费用中扣除。经庭审质证质证: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被告委托代理人质证,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第二组证据,被告委托代理人质证,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结算单是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结算单备注中有一句话说明:双方收付款以汇款凭据或车队收据为结算凭证,此结算单及明细不作为结算依据,故对此结算单不予认可。对原告提交的第三组证据,被告委托代理人质证,不予认可,录音的来源不合法。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质证,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证明上没有原告的签字,转账单时间在合同签订之前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和质证,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因该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明案件事实,被告质证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第二组证据,被告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且原告能说明其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并且在答辩过程中也认可欠原告的运煤费,故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第三组证据,录音材料中被告认可其中与原告对话的人就是被告的法人郭重阳,谈话中记载的内容就是欠款的事实,与前两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故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一组证据,因该证据是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煤炭运输协议书》。约定,运价由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商定。经原、被告核算从2014年7月31日至2014年8月25日共计运费1456739.52元,已支付674003.03元,剩余482736.49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委托代理人对原告提交的结算单不予认可,但是根据原、被告之间的交易习惯,被告之前一直以此份交易单向原告支付运费,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其运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辨称原告向其借款191500元,应该在所欠运费中扣除,因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与本案系两个法律关系,故本能相互抵消,对被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榆林市天泽洁净煤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运费款482736.4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4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鲍登利
审判员 樊 勃
审判员 艾 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峻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