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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745号

刘玉花与梁可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玉花,梁可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745号申请执行人刘玉花。被执行人梁可军。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刘玉花与被执行人梁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商初字第90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