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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68号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卢桂芹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卢桂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68号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被执行人卢桂芹,女,住长春市南关区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本案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执监字第213号民事裁定书过程中,因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执监字第213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伟超

审判员  李长顺

审判员  郭俊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