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68号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被执行人卢桂芹,女,住长春市南关区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本案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执监字第213号民事裁定书过程中,因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执监字第213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伟超
审判员 李长顺
审判员 郭俊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