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287号罪犯李新义,曾用名李培军,男,1994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4日作出(2013)荥刑初字第68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新义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后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3年11月7日至2017年8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9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李新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2013年10月2日晚上,周志刚、李新义携带压剪等工具,在荥阳市豫龙镇西寨村二组机井房内,将正在灌溉使用的一台75KWAC38**启动器和4米国标50型铜芯电缆线盗走,造成200余亩田地无法灌溉。启动器、铜线共计价值2568元。
二、2013年10月13日下午,李新义在荥阳市豫龙镇槐西村八组,趁无人之际,翻墙进入陈某某家,盗取五圈铜线。2016年2月18日缴纳罚金1000元。罪犯李新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2015年12月各获得一次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上半年至2015年下半年有四次罪犯改造评审鉴定,分别为不定档次、较差、优秀、优秀。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证人证言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新义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新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祖一
审 判 员 楚绍京
人民陪审员 张 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