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4民初150号原告路麦贵,男,汉族,1953年5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洪兴,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继磊,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杰,男,汉族,1990年9月18日出生。被告亢娅芬,女,汉族,1991年8月28日出生,系被告冯杰之妻。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和胜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边延,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路麦贵诉被告冯杰、亢娅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麦贵撤回起诉。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路麦贵承担。
审 判 长 邓 辉
审 判 员 王 然
人民陪审员 冯燕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