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45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华,女,汉族,1961年5月24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丽,女,汉族,1962年4月18日生。
上诉人韩华因与被上诉人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5)玄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应当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未足额缴纳的,依法应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韩华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韩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伟峰
代理
审判员 王瑞煊
代理
审判员 夏志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魏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