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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4513号

李丽与韩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华,李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45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华,女,汉族,1961年5月24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丽,女,汉族,1962年4月18日生。

上诉人韩华因与被上诉人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5)玄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应当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未足额缴纳的,依法应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韩华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韩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伟峰

代理

审判员  王瑞煊

代理

审判员  夏志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魏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