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刘世明,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何光福,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世明与被执行人何光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银行的相关情况,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8民初3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夏 文
审 判 员 王华恒
代理
审判员 张金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