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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执81号

刘亚涛与商丘鑫隆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商丘丽思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亚涛,商丘鑫隆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商丘丽思置业有限公司,张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执81号申请执行人刘亚涛,男,汉族,1984年6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商丘鑫隆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商丘丽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法定代表人陶润霖,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卫东。刘亚涛申请执行商丘鑫隆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商丘丽思置业有限公司、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商民一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商丘鑫隆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商丘丽思置业有限公司、张卫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刘亚涛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因案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商民一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由睢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德慧

审判员  孙东坡

审判员  夏子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 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