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2执566号

刘训利与隋焱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训利,隋焱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566号申请执行人刘训利。被执行人隋焱明。申请执行人刘训利与被执行人隋焱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012元,未执行标的额为8012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昌商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执行员 赵光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