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执字第1698号

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与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公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698号申请执行人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伟红,经理。被执行人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作魁,经理。申请执行人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公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007563.87元、案件受理费19168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义务。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哲执行员  胡宗峰执行员  张 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曙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