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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1478号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守明、马彬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守明,马彬,冯秀彩,王炯新,王建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47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守明。被执行人马彬。被执行人冯秀彩。被执行人王炯新。被执行人王建鹏。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守明、马彬、冯秀彩、王炯新、王建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商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执行员 赵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