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7行终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池州市贵池区九里香迷踪蟹火锅店,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法定代表人:吴燕英。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法定代表人:刘自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小军,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原审
第三人:孔祥宝,男,1970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系孔令宏父亲。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池州市贵池区九里香迷踪蟹火锅店与被上诉人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原审第三人孔祥宝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上诉人池州市贵池区九里香迷踪蟹火锅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池州市贵池区九里香迷踪蟹火锅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桂 群
审判员 朱晓琳
审判员 田 蓓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