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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509号

张明与杨军、杨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明,杨军,杨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509号

原告:张明,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杨军,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杨帆,198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诉被告杨军、杨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55元,减半收取8677.5元,由原告张明负担。

审 判 长  于慧苗

代理

审判员  郝炎平

人民陪审员  曹文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荣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