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509号
原告:张明,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杨军,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杨帆,198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诉被告杨军、杨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55元,减半收取8677.5元,由原告张明负担。
审 判 长 于慧苗
代理
审判员 郝炎平
人民陪审员 曹文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荣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