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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239号

西安某某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海诚缝制设备有限公司,蒋伟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23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海诚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席王街办柳巷村四组189号。法定代表人申飞涛,经理。被执行人蒋伟平,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案居镇盖梁村4社10号村民,现住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官厅新村三排一楼四川缝纫商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海诚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31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伟平给付货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16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伟平于2016年4月21日给付案件款20161元,已发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3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学新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

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吕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