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21执36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余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3-07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余伟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3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住所地:泸县福集镇西街133号。组织机构代码67577167-1。负责人许勇,系支行长被执行人余伟,男,1982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的(2014)泸泸民保字第19-1、20-1、21-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余伟所有的位于泸州市××区××楼××单元××号房屋一套。现因该债务已经清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余伟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滨江路四段7号5号楼19层1单元1905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泸市国用2011第21787号)的查封。

审判员  郑红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温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