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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民申439号

刘望舒与米殿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望舒,米殿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申43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望舒,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代理人:李平,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米殿成,住黑龙江省林甸县。

委托代理人:周铁军,辽宁岭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望舒因与被申请人米殿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民二终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望舒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庭审中,对米殿成未完成工程内容及工程工期一节避而不提,过分主张“原告依约进行了施工”,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导致了证据采信不据实、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且我有新证据:1、《关于刘望舒住宅续建工程主体质量检查报告》,拟证明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证据2、刘望舒与董明辉之间的电话录音,拟证明案涉工程的水泥等原材料均系米殿成采购,且米殿成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导致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证据3、《施工备料分工》,拟证明案涉工程的胎板、架子、钢筋、砖、灰等材料均由米殿成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六)项,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米殿成提交意见称:对刘望舒提交的证据1检测报告内容有异议,仅是单方委托,程序违法,应当由法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鉴定。对证据2录音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均有异议,录音当事人未到庭接受质证,无法确定证据的真实性。证据3只能证明米殿成干了哪些活,而不能证明材料的采购情况。且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米殿成只负责施工,不负责供料。(2015)大民二终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同意刘望舒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双方于2014年6月20日签订的《合同书》约定,……其中材料甲供,乙方人工费人民币玖万元整。

一、甲方责任义务:乙方所用建材如期到位,不得影响乙方施工。如甲方材料影响乙方工期,工期顺延并承担乙方工费……二、乙方责任义务:按甲方要求严格施工,保证质量,承担所有增建部分施工……。刘望舒申请再审称米殿成负责案涉工程的材料采购供料,但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提交的三份证据不足以推翻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2015)大民二终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刘望舒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刘望舒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望舒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欢

审判员 李淑红

审判员 金秀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梦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