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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执字第311-10号

河北祥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河北北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北祥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河北北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第311-10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祥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河西路冀春大厦909室。法定代表人陈玉哲,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北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青州镇人民政府后配楼228室。法定代表人赵淑英,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沧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河北北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即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河北北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青县观湖一品小区房产五套,房号为:2-1-1402、2-2-1101、2-8-1001、3-2-1101、3-2-110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昌

审判员  杨敬浩

审判员  缴 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