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24执285之三号

贾铁堂与王红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铁堂,王红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285之三号申请执行人贾铁堂,男,汉族,1958年7月13日生,汉族,教师。被执行人王红星,男,1962年7月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贾铁堂申请执行王红星民间借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卢民五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红星支付贾铁堂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12日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还款之日),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300元,执行费用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债权20385元,经查被执行人王红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卢氏县人民法院(2015)卢民五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由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段宇飞代

审判员 郭新波代

审判员 陈金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若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