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190号罪犯周方胜,别名周迅、二佛,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2008)淇滨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方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8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2月2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对周方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2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周方胜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5月25日凌晨,周方胜等三人到河南省鹤壁市某小区,用断线钳将被害人李某家的防盗窗剪断后进入李某家中,持刀威胁王某某、李某等三人,并致使三人受伤,抢走一部手机(价值50元)后逃走。2016年3月11日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罪犯周方胜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表扬。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方胜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方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进
代理
审判员 刘喆
人民陪审员 张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