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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垦执字第67号

师宝通与尚金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师宝通,尚金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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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垦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师宝通,男,汉族,1979年出生。被执行人尚金全,男,汉族,1963年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垦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尚金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尚金全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师宝通支付案款4825��、执行费50元,共计4875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尚金全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尚金全因家庭困难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三团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乌垦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洪禄审��员吕志宏

审判员  宋 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成志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